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选拔和推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条件
推荐对象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身心健康。
2、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居本专业年级前列(汉语言文学和对外汉语专业前30%,人文科学试验班前70%),体育成绩合格,综合考评优良。
3、全国英语六级考试422分及以上或者雅思成绩6.5分及以上或者TOFEL成绩90分及以上。
4、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品行端正,积极参加课内外的集体活动。
专业成绩排名前5%且符合上述条件者,直接获得免试研究生资格。
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必修课有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及格者。
2、受过各种处分者。
3、不服从推荐安排者。
4、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二、推荐程序
1、学生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由各班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者进行评议和核查。具体办法见《文学院推荐免试研究生综合评分办法》;
3、由学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计算申请人综合得分;
4、由学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拟定推荐对象候选人名单和就读专业,并张榜公示,听取反馈意见;
5、由学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进行审定,并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6、被推荐人填写《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专用)》;
7、由学院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报学校教务部。
三、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文学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
四、对获得免试资格人员的要求
1、获得免试资格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全部学业,否则将取消推荐资格。
2、获得免试资格者在入学前不予办理出国或就业的各项手续;
3、获得推荐资格的学生须根据接受学校的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五、其他
1、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2、本办法由文学院负责解释。
3、本办法从2014年9月施行。
武汉大学文学院
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六日
附:
一、综合分的构成
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由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学习成绩占85%,综合素质评价占15%。
综合评分 = 学习成绩分 + 综合素质分
二、学习成绩评分
学习成绩分 = 平均学分绩×85%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办法是:
平均学分绩=(成绩1×学分1+成绩2×学分2……)/应修学分之和
学习成绩只计算本专业培养方案上规定的1—3年级的全部必修课。
三、综合素质评分
综合素质分 = 学术科研及相关表彰分 + 社会工作及综合表彰分
综合素质评分以15分为限。
(一)学术科研及相关表彰(上限10分)
1、在国家权威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10分;
2、在CSSCI来源期刊(不包括增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6分;
3、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1分,累计不超过2分;
4、公开发表非学术文章每篇0.25分,累积加分不超过2分;一般新闻消息不计分(具体情况由院免试硕士研究生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5、获得国家级大学生科研立项并且已办理结题手续的,6分;
6、获得学校大学生科研面上项目立项并且已办理结题手续的,2分;
7、获全国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6分;
8、获全国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二、三等奖,或获省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4分;
9、获省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二、三等奖,或获校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一等奖,2分;
10、获校级专业竞赛或科研成果评比二、三等奖,1分;
11、获得学院本科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说明:
1、论文第一作者,得分为每项分值×1;第二作者,得分为每项分值×0.5;第三、四作者,得分为每项分值×0.3;第五及以后作者,得分值×0.1。如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则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依次类推。
2、刊物级别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学生必须提供发表刊物原件。
3、同一成果发表于不同刊物不重复加分,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可累计加分。
4、获奖者必须提供证书原件。
5、成果奖的第一作者得分为相应分值×1,成果奖的第二作者得分为相应分值×0.5,成果奖的第三、四作者得分为相应分值×0.3;第五及以后作者,得分值×0.1。如第一作者是指导老师,则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依次类推。
6、同一成果获奖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获奖可累加。
7、各种奖励指由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委托的组织颁发的。
(二)社会工作及综合表彰(上限5分)
1、全国学联主席,根据工作表现加3-5分;
2、全国学联副主席、省学联主席,根据工作表现加2-4分;
3、省学联副主席、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根据工作表现加1-3分;
4、院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根据工作表现加1-2分;
5、校团委、学生会部长以及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学生党支部书记、社团社长,根据工作表现加0.5-1分;
6、校团委、学生会副部长,院团委、学生会部长,班长、团支书、社团副社长,根据工作表现加0.2-0.5分;
8、获国家级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表彰,5分;(国家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活动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
9、获省级社会工作及综合表现表彰,4分;(省级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党员、“三下乡”活动先进个人、志愿服务先进个人等)
10、获校级综合表彰,最高1分,其中三好学生标兵1分、三好学生0.8分、优秀学生0.6分;
11、获校级单项表彰每项0.2分,最高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