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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研究生院关于做好2013年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4-28 浏览人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3号)要求,为做好我校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3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复试录取工作。要进一步扩大培养单位招生自主权,充分发挥导师组在人才选拔中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增强复试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复试工作质量;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博士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二、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制定本单位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参加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纪律、专业等方面的培训,要根据文件要求成立若干复试小组, 具体负责对考生的复试考核。

三、复试基本分数线

(一)一般计划招生

科类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文 科

60

60

205

理工科

50

60

195

医 科

60

60

210

(二)专项计划招生

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

类别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少数民族

45

60

190

汉族

60

60

205

2.思政教师

类别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思政教师

65

60

220

3.高校辅导员

类别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高校辅导员

60

60

200

4.对口支援

受援单位

外语

业务课

总分

乐山师范学院

50

60

200

(三)其他说明

1.复试基本分数线既要有总分要求,也要有单科要求,总分为初试阶段外语与两门业务课成绩之和。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的考生,政治加试成绩不计入总分,不及格(60分)的考生不得参加复试。

2.培养单位可在学校划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单位复试分数线,但不得降低分数线要求。

3.各类专项计划考生不得更改报考类别,招生计划不得挪用或突破指标录取。

四、复试要求

(一)制定细则

根据《招生简章》规定,结合学科特点,培养单位须制定细致周密、操作性强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培养单位的《博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须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在复试前上网公告。

(二)具体安排

1.时间地点:复试工作安排在4月25日—5月20日期间进行,具体复试时间和地点由培养单位负责通知到考生本人。

2.资格审查:考生参加复试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持学生证)及复印件和准考证,最后学习阶段的成绩单原件或档案中成绩单复印件(加盖档案单位公章)。获得境外学历的考生,须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书的原件。培养单位须安排专人按报考条件严格审查考生(含普通招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思政教师、高校辅导员、优秀人才单独选拔)报考资格和报考信息。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者,取消其复试资格。

3.复试费用:复试费用由培养单位按学校财务部的有关规定收取。

(三)复试内容

1.外语听力口语测试。

2.考生必须提交包括本人科研经历、科研成果、拟从事研究的学科领域及研究方向的认识、研究思路和展望的报告(PPT形式)。

3.综合面试(含治学态度、动手能力、专业思想等综合素质和培养潜力)。每名考生综合面试时间不少于20分钟。

4.在复试阶段还应重视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进行考核。

5.对符合复试基本要求的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须按《招生简章》的要求,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硕士阶段学位课程(笔试),且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由培养单位自行组织,每门考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

(四)成绩核算

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加权分)和复试综合成绩(复试阶段各类考核成绩加权分)等均为百分制。复试综合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50%。复试综合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入学考试的总评成绩是录取与否的重要依据。同等学力考生和跨一级学科考生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总成绩,但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五、录取原则、类别及奖学金

(一)录取原则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对外公布的复试分数线、招生指标和入学考试总评成绩进行复试录取。

(二)录取类别

定向培养: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思政教师专项计划”、“高校辅导员专项计划”、“对口支援计划”属于定向培养。

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属于委托培养。

普通培养: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属于普通培养。

(三)录取注意事项

2013年是我校调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结构的初始之年,招生导师在复试录取过程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1.导师招收的博士生要有利于提高自身及团队的科研产出能力;

2.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即以考生入学考试总评成绩(初试成绩和复试综合成绩加权得分)为录取依据;

3.导师不得使用“导师线下10分提名复试权”录取 “委托培养”类考生。

录取结果报研究生院审核后,考生不得提出修改培养类别的申请。拟录取的普通培养类考生应于6月10日之前将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组织关系等调入我校,否则不予录取。

(四)奖学金

博士生“基本奖学金”、“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办法按学校研工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六、调剂复试及导师提名复试

(一)调剂复试

1.在同一二级学科内初试成绩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可申请调剂导师复试,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调剂导师复试。

2.跨二级学科及初试成绩未达到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不得调剂。跨学院调剂,调入和调出专业相同且初试成绩达到调入和调出单位复试基本要求的考生方可调剂。凡申请调剂导师复试的考生须填写《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见附件1),经调出、调入两位导师同意,调入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线下考生不得调剂导师及专业。

(二)导师提名复试

导师在上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具有线下10分提名复试权(单科和总分差分合计),并对导师提名复试权进行规范,具体规定如下:

1.有1个招生指标且无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2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2.有1个招生指标且只有1名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最多可提名1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3.有1个招生指标且有2名及以上合格上线生源的导师,不得提名线下考生参加复试。

4.导师招生名额为2人及2人以上,可参照1个招生指标的情况,按照招生指标与提名人数1:2的比例进行提名。

(三)《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调剂复试审批表》、《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导师提名复试审批表》须在复试前填写完毕,交研究生院研究生招生就业工作处。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复试。

七、体检

为保证录取质量,使新生入学后能尽快办理医疗保险手续,依据教育部、卫生部、残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文件标准,我校在复试阶段由校医院对复试考生(含硕博连读、直博生)进行体检。体检结果不符合标准的考生不予录取;对体检有疑问的考生须在一周内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请考生及时登录报考学院网页查询复试有关事宜。

特此公告

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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